台電與承商茂泰公司發生職業災害 勞工局針對涉及過失傷害與破壞災害現場部分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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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吉雄世/綜合報導】3月30日下午台電公司承攬商茂泰有限公司於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從事人孔加高工程,未落實通風、測定、救援等措施,致發生3人受傷職業災害。經查該案台電公司工作場所負責人於局限空間作業前,未依規定確實監督送風及人孔內氣體測定等措施,發生災害第一時間亦未按標準作業程序指揮現場人員救援,讓傷亡人數擴大。
此外,茂泰有限公司在未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下,擅自將現場人孔及水泥板還原,破壞現場致影響事故調查,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將分別以台電公司工作場所負責人違反刑法第284條規定,及茂泰有限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4項規定部分移送地檢署偵辦。
勞工局李煥熏局長表示,現場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勞工從事工作,應辨識並掌握環境危害因素後,依法令規定落實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不可輕忽大意,作業期間,應加強巡視,並隨時做好災變時緊急應變準備。否則,萬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除影響罹災勞工家庭生活,自己也將面臨法律上責任,不可不慎。
勞檢處林信興代理處長表示,工作時倘不幸發生職業災害,現場作業主管應冷靜通報相關單位,備妥安全衛生救援設備後再進行搶救,過程前後,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另外,事業單位應就局限空間等高風險作業,每年定期實施緊急應變演練,俾利災害發生時能立即安全地將傷者救出,減少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