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掛牌行駛道路,加強攔查取締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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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電動自行車) 現已屬須掛牌納管車種,113年11月30日起未領用牌照及投保強制險行駛道路,將依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高雄市區監理所說明,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車主欲辦理領牌時,請備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新領牌照登記書、投保強制險(辦理時有效期間30日以上)、統一發票、車輛來歷證明等文件,至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實車查核後申領號牌,辦理領牌時請以「車載方式」至監理所、站申領,或向當初購車店家或附近微電車經銷商洽詢,相關資訊可至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查詢(https://www.mvdis.gov.tw/),歡迎車主多加利用。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微型電動二輪車須年滿14歲才能騎乘,配戴安全帽,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不得載人,車速不得超過25公里/小時,不可酒駕、毒駕,公路監理機關配合警方持續對未懸掛號牌「微型電動二輪車」經常出沒的場所、熱點區域及時段,加強攔查取締及宣導,呼籲車主未懸掛號牌切勿行駛道路,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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