癲癇患者隱瞞病史考領駕照,涉及刑法並註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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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為保障用路人安全,並兼顧癲癇患者的交通需求,交通部於109年9月7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放寬符合特定條件的癲癇患者可考領駕駛執照。然而部分民眾為求方便,隱瞞自身病史,逕行報考駕照,此舉不僅危害自身及公眾安全,更可能觸犯刑法。
根據修正後的規定,癲癇患者除了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規定之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基準外,還要檢具「最近3個月內由醫療院所之神經內科、神經外科或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醫師出具最近2年內未癲癇發作並加註專科醫師證照號碼之診斷證明書」,才可以申請機車或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此外,考領駕駛執照後自發照之日起每滿2年換發1次,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後1個月內再次檢具前述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駕駛執照,以確保駕駛人的健康狀況及行車安全。
高雄市區監理所進一步說明,駕駛人隱瞞癲癇病史,取得駕駛執照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或被查獲,涉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後續查證係隱瞞病史考領駕照公路監理機關將依法註銷其駕駛執照。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癲癇患者應誠實填報駕駛執照登記書,並符合相關規定才能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心存僥倖,隱瞞病史,一旦被查獲,不僅會失去駕駛資格,還可能面臨法律的制裁。若要了解癲癇患者駕照考驗相關規定,可至「交通部公路局網站-監理服務-駕照-控制良好癲癇患者考駕照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