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產業團體聯合聲明「提升漁工人權 落實漁業永續」
【記者吉雄世/綜合報導】4月20日上午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鮪魚公會)、台灣區遠洋魷魚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魷魚公會)、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圍網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小釣協會)、遠洋漁業青年聯誼會在漁民活動中心發表聯合聲明「提升漁工人權 落實漁業永續」。
國際漁業正面臨海洋資源銳減、混獲物種保育及漁工人權改善等政治與管理議題,台灣身為遠洋漁業大國更是首當其衝,從「歐盟黃牌」、「美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美國勞動部童工與強迫勞動製品清單」及我國漁船與FOC漁船相繼遭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發出暫扣與確認,這一連串事件,持續造成台灣遠洋漁業沉重的壓力。
我國遠洋漁業產業團體,體認遠洋漁業是台灣初級產業也是國際貿易產業亦是外交產業,在面對國際永續漁業與產業社會責任(CSR)等議題,展現積極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開大門走大路的精神,惟遠洋漁業特殊結構性,非單靠任何一個單位或法令政策可以解決或扭轉,必須展開產業特性,透過多層次討論找出適合我國與兼顧國際規範的遠洋漁船聘僱與管理漁工模式。
遠洋漁業產業團體,從 2017 年至 2022 年,聽取 NGO 團體倡議,持續積極溝通與對話,並資訊分享與提出相關實際改進作為,配合我國漁業署擬定「漁業與人權」政策,由上而下,進行制定政策措施、執行細節及如何落實與持續進步;並主動積極由下而上,在「漁業與人權」政策草創時期,率先進行自我管理與改進 15 大項,包括:(1)參加海洋管理委員會認證(MSC)與漁業改進計畫(FIP);(2)進行產學合作與中正大學組成跨領域團隊實驗,運用 AI 科技管理與區塊鏈技術,在船隻的甲板、走道上裝設攝影機(CCTV)系統進行差勤管理方式,以建立工時與休假的完整記錄與制度;(3)參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及國內學者專家進行實驗電子觀察員(EM)系統;(4)進行與實驗網際網路(WIFI)系統,建立海上作業與管理模式;(5)持續改善船員生活空間與飲用水,裝設 RO 淨水設備;(6)參與國際與國內海鳥協會進行防止海鳥混獲忌避措施實驗;(7)參與建立國際與國內第三方公正獨立機構稽核;(8)建立登船進行非我國籍船員關懷與訪查;(9)辦理漁船船長 e-logbook 及船員管理與溝通教育訓練;(10)國際與國內 NGO 團體進行溝通與說明遠洋漁業作業特殊性;(11)委請學者專家與法律顧問進行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勞務契約修訂;(12)參與國際與國內漁業與人權研討會,了解與吸取各國相關措施與經驗;(13)積極辦理多場漁業與人權座談會進行討論與宣導,理解 ILO C-188 公約架構與強迫勞動 11 項指標之精神;(14)與船員來源國當地船員工會進行溝通與建立未來合宜僱用平台;(15)推動與提出船員自行保管個人身分文件,遺失與毀損後快速更換方法。
然 2022 年海鮮工作小組(Seafood Working Group)與綠色和平等 NGO 團體無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持續改進,要求美國 2022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應將台灣降為二級排名,實讓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感到痛心並群起痛批,因此提出下列對於 NGO 團體與漁業署嚴正回應。
一、 遠洋漁業產業團體對於 NGO 作為與行動劇回應:人權保障是國際與我國核心價值,非常需要公私部門緊密交流合作,台灣防制人口販運等級是台灣整體各政府機關、各產業團體及相關 NGO 團體努力打拼得來的果實,不應將此壓力強加我國遠洋漁業,並透過各種管道抹煞遠洋漁業產業團體與漁業署持續對於漁業與人權進行改善而所做的努力。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接受 NGO 倡議並開始朝向合作與改善方向邁進時,又持續攻擊我國遠洋漁業,亦將導致遠洋漁業產業團體關上交流合作大門,無助於漁業與人權之改善與進步。
二、 遠洋產業團體對於「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劃的整體回應:漁業與人權政策,是「漁業」與「人權」相輔相成,這意味漁業發展與保障人權缺一不可,因此建請行政院各機關在積極推動永續漁業的健全管理與發展,必須從點、線、面架構,進行多層次討論與研究,以制定合宜政策,包括:
(1)與船員來源國建立對話與溝通管理: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持續與船員來源國當地建立對話管道,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與外交部應共同與產業團體一起建立與船員來源國政府、船員組織、勞務公司、訓練中心,透過議題討論與協議方式,將供給與需求兩端的核心利益相關者進行連結,並制定可實行之措施,以確保經營者與船員都可受雙方國家法律保障與落實政策實施。
(2)建立基本薪資審議委員會:船員薪資為「市場機制」與「基本工資」二種不同意義與屬性,對於如何調整船員薪資亦是遠洋漁業產業團體與NGO 團體歷年來爭論不休的議題,遠洋漁業產業團體無法支持此時此刻調整薪資,因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 110 年 12 月 1 日召開「提升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勞動條件座談會」會議,經過長時間討論下雙方首次達成一致性共識,同意建立一套客觀且透明的基本薪資審議機制,並邀集核心利益相關者及學者專家等公共利益團體代表進行討論,以平衡產業與人權,這是歷史性的共識,無論是政府機關及 NGO 團體都應謹慎與珍惜朝向此共識實施與執行。
(3)實施教育訓練與落實勞動檢查機制:落實漁業與人權政策,重點在稽核,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在勞動檢查勢必招募大量檢查員,然漁業檢查員對於遠洋漁業型態、勞動檢查、專業通譯、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等觀念,必須有完整的教育訓練與實務經驗,否則都將可能對產業與船員產生災難的開始,因此建議行政院務必給予漁業署充足人力與經費支援,以確保勞動檢查的品質為透明、確實及可問責,使經營者與船員享有公平勞動與合宜檢查機制。
(4)促進人權與漁業永續發展:制定漁業與人權政策,每項政策均增加經營者管理成本,然我國遠洋漁業產業面臨漁船數過多、漁獲物配額不足,加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持續延燒、烏克蘭與俄羅斯戰爭導致原油價格高漲及日圓匯率持續創歷史新低點,都造成遠洋漁業前所未有的困境,因此建請行政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漁業署務必制定更多鼓勵、輔導與獎勵政策,讓產業在整個國家級行動方案-漁業與人權政策,進行徹底轉型與改善,以促進人權與漁業永續發展達到最大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