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第八軍團戰車砲塔異常導致死亡案件 偵查終結
【記者吉雄世/綜合報導】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陸軍第八軍團裝甲第五六四旅於111年7月21日進行「聯勇操演」時,二兵全○○遭戰車砲塔重擊死亡案件,承辦檢察官鍾佩宇業於日前偵結,認定連長胡○○未依規定使軍事訓練役人員執行需具證照或簽證之勤務,具有過失並導致全○○死亡結果,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然考量胡○○係一時失慮且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經被害人家屬同意而予以緩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經查,陸軍第八軍團裝甲第五六四旅於111年7月21日,在屏東縣恆春鎮三軍聯訓基地進行「聯勇操演」,當日上午8時10分許執行「主官裝備檢查暨妥善率鑑定」,時任該旅聯兵三營戰二連上尉連長胡○○,明知軍事訓練役人員不可執行需具證照或簽證之勤務,仍指派軍事訓練役人員二兵全○○等人從事鑑定前之戰車保養工作,過程中車號軍9-20349號戰車因砲塔電源異常,致砲塔瞬時大幅度作動上仰,全○○背部遭砲尾環配重盤重壓並卡住,雖經在場同僚協力將全○○脫困並送醫急救,惟全○○仍於同日21時22分許,因肺臟撕裂傷、氣血胸、機械性窒息、頸部血腫、胸背部壓挫傷併左側多處肋骨骨折、第1及2胸椎骨折等傷重不治死亡。
承辦檢察官深入追查,認胡○○明知軍事訓練役人員不可執行需具證照或簽證之勤務,二兵全○○為軍事訓練役人員,僅具步槍兵專長合格簽證,竟仍核定全○○執行協助鑑定勤務,致全○○因上開意外而死亡,顯有過失。惟慮及胡○○無前科,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並同意本署予以被告緩起訴處分,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以啟自新。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於案發後妥速釐清事故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並充分傾聽被害人家屬意見,且督請軍方積極檢討本案相關疏失,避免類似悲劇重演,以保障未來國軍弟兄生命、身體之安全,並確保國防演訓之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