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開槍危害治安,屏東檢警迅速查緝被告到案,並向法院 聲請羈押獲准
【記者吉雄世/綜合報導】屏東縣恆春鎮於民國 112 年 3 月 9 日發生商家遭人持槍 射擊案件,本署獲報後立即指派檢察官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 春分局共組專案小組偵辦,經連日追查,於昨(14)日將涉案男 子鄭○○、尤○○查緝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乃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於今 日凌晨裁准。
經查,鄭男為尤男之友人並知悉尤男持有上開具殺傷力 之槍、彈,鄭男於112年3月7日向尤男借用具殺傷力之手槍及 子彈而藏放家中,嗣鄭男同月9日凌晨與其他友人飲酒唱歌時, 其顏姓友人告知日前曾遭屏東縣恆春鎮某商行之員工毆打,鄭 男當場應允為顏男報仇,隨即與友人共乘車輛返回住處拿取手 槍及子彈後,再共同驅車前往該商行,於同日9時30分許抵達 後,即由坐在副駕駛座之鄭某持槍朝商行鐵捲門射擊4槍,旋 即駕車逃離現場。經專案小組連日追查並掌握具體事證,乃向 法案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除實施搜索已扣得相關證物外,另 傳訊相關證人到案釐清,承辦檢察官複訊後認為鄭男、尤男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及再 犯之虞,乃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並經檢察官親自到庭論告, 經法院於今日清晨裁准羈押禁見。
本署呼籲具殺傷力手槍、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所列管之違禁物,民眾如知悉他人製造、販賣、持有或藏放 槍械子彈應勇於檢舉,以免嚴重危害治安與國人之生命、身體 安全,本署與警察機關亦將嚴加查緝,不容槍枝氾濫對公眾造 成嚴重威脅。